用戶【Agnesbe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要求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預算書 (B)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C)人民請願書 (D)派赴國外之考察報告

【評論內容】

政府資訊公開法7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評論主題】13 政府機關中的秘書、總務、法制、公共關係等工作屬於下列何種性質的單位? (A)輔助單位 (B)技術單位 (C)諮議單位 (D)監督單位

【評論內容】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23條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

【評論主題】26 某男子 A 每天至女友 B 住處接送她上班,卻常因看見 B 與他人有說有笑而多次毆打她,B 決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維護自身權益,下列分析何者正確? (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B)

【評論內容】(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B)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C)因兩人未同居因此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D)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8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C)刑法

【評論內容】(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C) 刑法對於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處罰(D) 刑法對於出於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 刑法12條: 1行為非出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6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A)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B)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 80 歲又 3 個月(C)大雄對其未

【評論內容】(A) 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 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 80 歲又 3 個月刑法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6 某男子 A 每天至女友 B 住處接送她上班,卻常因看見 B 與他人有說有笑而多次毆打她,B 決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維護自身權益,下列分析何者正確? (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B)

【評論內容】(A)被害人可自行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B)法院可不經審理程序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C)因兩人未同居因此無法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D)若.....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8 刑法關於故意、過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B)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C)刑法

【評論內容】(A)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仍為故意(B)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只要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並非故意(C) 刑法對於非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處罰(D) 刑法對於出於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 刑法12條: 1行為非出於.....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6 報載︰大雄經刑事法院認定犯罪成立,但按照刑法規定減輕其刑。則大雄不可能是下列何種情況?(A)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B)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 80 歲又 3 個月(C)大雄對其未

【評論內容】(A) 大雄的行為被認定符合正當防衛且未過當 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B) 大雄行為時實際年齡為 80 歲又 3 個月刑法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