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nesbee】評論
政府資訊公開法7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whappy501】評論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B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A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D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政府資訊公開法必讀法條 CP值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