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s36.wordpre】評論
(0440115 制定)鄉鎮調解條例第 1 條鄉鎮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其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者。 (0711217 全文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條例之規定,設置調解委員會,辦理左列調解事項: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0940503 全文修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1 條鄉、鎮、市公所應設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調解事件:一、民事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理由為符法制用語及精簡法條文字,爰刪除第一項「依本條例之規定」等語,並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事項」修正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