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由下列何機關執行強制出境作業?
(A)內政部移民署
(B)內政部警政署
(C)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D)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及修正理由) (0980609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但其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經司法機關之同意: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1040602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理由一、內政部移民署為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收容之執行機關,為資明確,將原條文第一項之「治安機關」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又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本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除由內政部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境外,該署亦得撤銷、廢止其停留、居留許可,限令於十日內自行出境,若逾限令期限仍未出境,該署仍得強制其出境,爰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相關文字。二、第一項另增列第六款。查大陸地區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後,如活動非屬主要行程之內容,依目前主管機關之解釋,即認為此屬非主要之活動,而導出並非「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之規範範圍。惟大陸人士若於進入臺灣地區之上揭期間內,與我國公務人員進行交流,此顯攸關我國國家安全與民眾福祉,若未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二項審查會審查許可,主管機關將難以掌握及管理,即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爰增訂第六款規定,避免大陸人士巧立名目規避審查許可之程序進入臺灣地區,而私下與我國公務人員進行交流,以維護國家利益。三、原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對於所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之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移民署於將其逕行強制出境前,應先經司法機關同意,核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司法機關對該等大陸地區人民之國家司法權,因遭強制出境而無法行使。惟考量內政部移民署已與司法機關就是類案件建立通知及聯繫處理機制,不致發生國家司法權無法行使之情形,爰將其修正為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並移列為第二項;又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