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羽】評論
(A) 無過失責任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發生的要件。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飛機失事,航空公司皆須負擔無過失責任,賠償罹難旅客。(B) 行為責任所謂之行為責任係指國家依據法令課與人民義務而人民違反時,行政機關得課以排除之責任型態。其乃繫於人民之行為而與人行為密不可分,非基於物之狀態而生。(C) 狀態責任所謂之狀態責任,則是由於該危險源來自於物本身,而須課責於物之所有權人等之責任類型,其乃與標的物具備聯繫因素之狀態。進而,若所有人因為未管理好該物之狀態而生違法侵害時,該物之所有人需負擔責任。(D) 代履行責任代履行是指由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上之義務。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且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分:不作為犯惟此時即生:不作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區分,蓋未管理好建築物之狀態,似亦屬於一行為責任。然而會有此疑問者,實屬未釐清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之關鍵。若觀之上開定義可發現,二者之區分在於危險源之聯繫因素在於「違反行為(包含違反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義務)」,至於狀態責任之聯繫因素則在於「物之本身」。◆責任競合:「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係指適用同一法條中「同時有複數責任人」存在,而原則上「應先以行為責任人」為採取措施之對象而言,應以處罰行為責任人為優先,若已足以達成目的者,不得再處罰狀態責任人。
【whappy501】評論
C狀態責任(1) 狀態責任人不以物之所有權人為限(2) 狀態責任發生原因是自身行為(3)狀態責任係課予義務人排除危險及回復安全之法律義務(A) 無權代理人責任之性質為何無過失責任B行為責任行政罰法第 9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D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