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我國憲法第 17 條明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關於本條所稱各項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職人員選舉保留婦女保障名額,已違反平等原則之憲法要求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得以全國作為原選舉區逕行罷免
(C)創制與複決為人民主動發起之權利,公民投票法規定立法機關就重大政策之爭議得交付公民投票,已違 反代議民主原則
(D)為保障人民之創制與複決權,立法機關應就公民投票有關之實體與程序規範予以詳細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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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en Hen Wu】評論

釋字33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 定」,即係本於上述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lys36.wordpre】評論

● 釋字第645號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