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y衝衝虎】評論
(A) 總統因行使憲法職權而獲得之資訊,...
【陳無名】評論
(A) 總統因行使憲法職權而獲得之資訊,...
【H.W.S】評論
大法官雖然承認總統的確可以就國家機密事項主張拒絕證言並拒絕提交證物,但重點是應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或權力分立制衡原理,絕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也就是說,總統的主張雖然應受尊重,但並不能排除司法審查。釋字第627號非常明確地指出:總統如果要主張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必須向檢察官或法官說明理由,由司法機關依據嚴謹的程序,為最終的決定。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總統機密特權 依據 憲法§52及釋字6271.刑事豁免權 為 暫時性之程序障礙(×不得拋棄)並僅限於總統(排除副總統)2.作用範圍不受刑事追究(1)任職期間:除內亂、外患之外、非經罷免、解職例外: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2)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必要之證據保全者。(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3.偵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