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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A) 第 27 條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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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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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C)依據層級化法律保留正確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D)本題係「臺北市政府發布之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