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國家須設置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係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之意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為實踐此一憲法意旨,國家須設有客觀公平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其保障範圍包含公平參與競試與受訓練完足考試程序以取得任官資格、職務任用資格、依法令晉敘陞遷,以及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給與退休金等權利(本院釋字第429號、第575號、第605號、第611號、第682號及第715號解釋參照)。」(B)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0號解釋理由書略以:「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嚴格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