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如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僅原住民得擔任原住民族教育工作者,則對於相關規定進行違憲審查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涉及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為追求一般公益,立法者得予適當之限制
(B)涉及選擇職業主觀要件之限制,為保障特別重要公益,立法者得予適當之限制
(C)涉及選擇職業客觀要件之限制,基於特別重要公益,立法者得予以限制
(D)涉及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工作權,立法者得為此差別待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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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本題關鍵在於「僅原住民得擔任原住民族教育...

【用戶】陳無名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本題關鍵在於「僅原住民得擔任原住民族教育...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號解釋理由書略以:「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