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款規定情形?
(A)無理由離家
(B)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危險器械
(C)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D)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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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A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用戶】天道酬勤(已上岸)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答案:A少年事件處理法: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用戶】Lucy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B)(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C)(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D)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