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In that country, for sentences in excess of four years, prisoners are eligible to be released on_

【評論內容】(A)misdemeanor 輕罪 (B)☆☆☆☆☆☆ ★★...

【評論主題】45 _______ is a criminal charge involving violence, so the prosecution takes it very seriously, espe

【評論內容】(A)Penalty 處罰、刑法、罰鍰(☆)...

【評論主題】43 The goal of airport security is to safeguard passengers, crew, and staff by_______for forbidden i

【評論內容】(A)bribing 賄賂 (B)pirating 劫掠、剽竊(C)conveying 轉運

【評論主題】42 Elder abuse can take on various forms, including economic exploitation, physical and emotionalabu

【評論內容】(A) pathologists 病理學★(☆) ...

【評論主題】41 The police got a(n) _______ call that said money was being stolen from a local bank.(A) anonymous

【評論內容】(A) anonymous 匿名的 (B) ☆☆☆☆☆☆☆ ...

【評論主題】24 請問①刑法第 221 條違反意願性交罪 ②刑法第 224 條違反意願猥褻罪 ③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於未滿 14 歲男女性交罪 ④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強盜強制性交罪等

【評論內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性侵害犯罪: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二、加害人:指觸犯前款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三、被害人:指遭受性侵害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之人。四、專業人士:指因學識、技術、經驗、訓練或教育而就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害案件協助詢(訊)問具有專業能力之人。刑法

【評論主題】23 下列關於家庭暴力案件之說明,何者錯誤?(A)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B)司法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應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後,始得逮捕(C)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犯罪嫌疑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A)第 9 條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B)(C)第 29 條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處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D)第 36 條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警察機關於詢問被害人時,得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

【評論主題】25 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請問下列何者不屬於該款規定情形?(A)無理由離家(B)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危險器械(

【評論內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B)(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C)(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D)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評論主題】21 下列關於偵查中辯護人權限之說明,何者錯誤:(A)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B)偵查中辯護人得陳述意見(C)偵查中司法警察官詢問時,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D)偵查中辯護人於司

【評論內容】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48點偵查中之辯護人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得主張下列權限: (一)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情形外,得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及以手寫方式札記詢問要點等執行辯護工作之必要措施。 (二)得於詢問完畢後令犯罪嫌疑人閱覽筆錄時,協助閱覽。 辯護人有無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在場,應於詢問筆錄內記明。

【評論主題】22 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多久時間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A)12 小時 (B)24 小時(C)36 小時 (D)48 小時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271點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48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評論主題】12 警察實施犯罪調查,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並且實施相關封鎖時應派員於封鎖線外警戒,非經現場指揮官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試問有關本項勘察勤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A)本項現場勘察屬於任意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判解集/420532_強制處分與任意偵查.pdf(B)(C)第65點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搜索與證物保全;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普通刑案由分局偵查隊負責現場搜索、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採證。 分局長、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抵達現場後,首應聽取最先抵達現場人員或分駐所或派出所所長報告現場發現或發生經過、初步處理及調查情形。 前二項規定,於專業警察機關準用之。(D)第66點現場應依任務需要,將現有人員(擔任警戒任務者外)區分為調查組及勘察組,人力不足時應請求支援。第67點調查組由刑警大隊大隊長、偵查隊隊長或資深之偵查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及鄰近地區之調查、訪問、觀察、搜查,並作記錄,以蒐集刑案相關情資。具體任務如下: (一)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瞭解案發時及案發前後,有無發現任何可疑之人、事、物等,俾發掘可能之線索。 (二)對於現場附近之環境、交通狀況及案發當時之天候、風向、氣溫、照明等進行必要之觀察,並注意週期性出現之人、事、物查訪。 (三)如案情需要,得於現場相關處所搜尋附近監視影像及其他可能遺留之各種跡證。 (四)其他現場調查相關任務。

【評論主題】9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依法得以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證人到場接受詢問。有關警察實施本項詢問程序過程,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對於兩者實施詢問,皆有辯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A)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D)第 186 條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一、未滿十六歲者。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評論主題】5 警察受理報案初抵現場人員應實施犯罪調查,於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就本項警察人員進行初步查訪、調查及勘察採證,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於刑案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時,應留在原地即刻對其採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B)第56點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得附帶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二)得使用警械防止其脫逃、自殺或其他意外,並將其與被害人、目擊證人或其他參與犯罪者隔離。 (三)遇犯罪嫌疑人攜帶或藏放之武器或證物,應立即扣押或留存,並記錄其外觀及所在位置。 (四)於刑案現場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立即帶離;於刑案現場以外之處所逮捕時,不可帶回現場。 (五)記錄犯罪嫌疑人自發性之供述、身上形跡及任何不正常之舉止。必要時,並得會同鑑識人員檢視其身上可疑跡證。(C)第70點除依法應以搜索或扣押方式為之者外,對於住宅或車輛本身或其內之物品實施勘察採證前,應先取得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之同意。 前項同意,勘察採證人員應先向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告知勘察採證之範圍,並請其於勘察採證同意書內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件一)。 勘察採證標的權利人不同意時,現場指揮官或其授權人員於審酌個案犯罪情節等因素後,仍認有實施之必要者,應依法改以搜索或扣押方式為之,或報請該管檢察官實施現地勘驗或核發鑑定許可書。(D)第64點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案件,應即照相或錄影,並通報檢察官相驗。 前項情形經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交由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相驗者,於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卷證陳報檢察官。 第二項所稱司法警察官係指警察分局刑事小隊長職務以上人員。

【評論主題】3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之情報資料。試問警察辦理本 項偵防工作,以下敘述何者正

【評論內容】(A)(B)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A)證人保護法 第12條依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 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11條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注意保密,專案建檔,並指定專人依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管理之。 前項檔案文件,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一項文件供閱覽時,應由啟封者及傳閱者在卷面騎縫處簽章,載明啟封及傳閱日期,並由啟封者併前手封存卷面,重新製作卷面封存之。(D)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47點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有關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及其他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之資料,其保存、使用、註銷及銷毀,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

【評論主題】2 某甲行經某處發現有人倒臥血泊旋即向派出所報案,警察乙到達犯罪現場進行蒐證,發現路邊有監視器拍攝到模糊人像。警察局認犯罪情節重大,乃公布影帶懸賞 10 萬元請民眾協尋影像之人。 某丙見報導前往提供協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點犯罪行為人對未被發覺之犯罪,親自或委託他人,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自承犯罪事實,並表明願受法律裁判者,為自首。 前項所謂未被發覺之犯罪,係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未知犯罪事實,或雖知犯罪事實,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真實身分者。如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嫌疑人時,即不生自首之效力。第16點受理自首時,應詢明犯罪嫌疑人欲主動告知之犯罪行為,並載明於筆錄;如犯罪嫌疑人係對已被發覺之犯罪坦誠供述者,為自白,並非自首。第17點自首案件應注意是否為他人頂替,或有無不正當之企圖,及其身心是否正常,以防疏誤。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B)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 37 條(C)總

【評論內容】

憲法(A)第 44 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增修(B)(C)(D)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評論主題】1 偵查犯罪,應遵守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但依法令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於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試問,有關本項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說明,以下 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

【評論內容】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A)第 8 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A)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C)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D)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B)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45 _______ is a criminal charge involving violence, so the prosecution takes it very seriously, espe

【評論內容】(A)Penalty 處罰、刑法、罰鍰(B)Assault 攻擊、譴責 (C)Dissonance 不一致 (D)Fracture 破裂、違反

【評論主題】44 In that country, for sentences in excess of four years, prisoners are eligible to be released on_

【評論內容】(A)misdemeanor 輕罪 (B)parole 假釋、有條件釋放(C)dichotomy 二分法、分裂 (D)penalty 處罰、刑罰、罰鍰

【評論主題】43 The goal of airport security is to safeguard passengers, crew, and staff by_______for forbidden i

【評論內容】(A)bribing 賄賂 (B)pirating 劫掠、剽竊(C)conveying 轉運

【評論主題】42 Elder abuse can take on various forms, including economic exploitation, physical and emotionalabu

【評論內容】(A) pathologists 病理學★(☆) ...

【評論主題】41 The police got a(n) _______ call that said money was being stolen from a local bank.(A) anonymous

【評論內容】(A) anonymous 匿名的 (B) ☆☆☆☆☆☆☆ ...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9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B)總統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 37 條(C)總

【評論內容】

憲法(A)第 44 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憲增修(B)(C)(D)第 2 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271條或第272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328條至第332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325條至第327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221條、第222條、第224條至第227條、第228條或第229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347條或第348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320條或第321條之竊盜罪者。九、曾犯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1、第339條之2、第339條之3或第341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302條、第304條或第305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2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3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刑事鑑識手冊(A)(D)第23點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B)(C)第22點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維護被害人之隱私。 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 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 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 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 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 速報請檢察官處理。 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3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聯繫配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接獲非屬管轄責任之犯罪案件,得不受理 (B)即便有犯罪偵查之需求,仍不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證據 (C)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7點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理報案,態度應誠懇和藹,不論本轄或他轄案件,應即受理並反應處置,且詳實記錄;非本轄案件,於受理及處置後,應依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相關規定移轉管轄分局處理。(B)第33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得囑託他轄警察機關代為調查犯罪嫌疑人、蒐集證據、追查贓證物或詢問證人及犯罪嫌疑人等工作。案情急迫者,得以傳真通報方式辦理,受囑託之警察機關應給予必要協助或處理。(C)第34點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之需要,除以本署各資訊系統查核資料外,必要時得向本署刑事警察局查詢犯罪資料及請求刊登犯罪通報。(D)第27點本署刑事警察局支援各警察機關時,負管轄責任之警察機關仍應保全現場,提供事證及有關資料,並盡力偵辦。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B)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C)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221條或第222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A)(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200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500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1000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500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麻煩對手的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評論主題】44 To _______ the “Quiet City Project”, law-enforcing officers stopped 80 vehicles yesterday to exam

【評論內容】為了實施”安靜城市項目”,執法員警在昨天...

【評論主題】27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基於偵查不公開,不得公開偵查內容,但為求破案效率得任意公開犯罪嫌疑人之個人資料 (B)所謂揭露,僅限於揭示、洩漏予特定人 (C)為維護公共利益

【評論內容】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A)(D)第 9 條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B)第 4 條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C)第 8 條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三、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四、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五、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六、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七、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偵查程序及偵查內容,應經去識別化處理,且對於犯罪行為不得作詳盡深刻之描述或加入個人評論。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4點下列處所,夜間亦得入內搜索或扣押: (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 (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 (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B)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C)第161點執行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搜索中止者,於必要時應將該處閉鎖,並派人看守。 執行搜索及扣押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刑事訴訟法第143條所定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D)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以上之報告書,向檢察官及核發通訊監察書 之法官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 (B)執行機關除有正

【評論內容】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B)第184點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每3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每15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陳報法院,副本並陳送檢察官,同時登錄於管制系統,陳報時應注意以法院收文日期為準。 前項情形,遇法院於通訊監察書另有指示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C)第178點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D)第179點辦理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審核及管制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人有調取需求者,應填具聲請書,經主官或主管審查核准,取得發文文號後,以公文或經電子連線由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或於報請檢察官同意後,逕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二)各警察機關主官或主管應確實從嚴審核、管制所屬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是否確屬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所需,不符法定聲請程序或要件者,應即退回案件承辦人補正資料。 (三)案件承辦人應將調取票掃描圖檔後上傳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由主官或主管或授權審核人員於線上核准後,傳送電信業者辦理調取。線上審核人員務必確認案件承辦人檢附調取票圖檔並上傳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後,始得予以核准。 (四)夜間或假日遇案情特殊、情況急迫之案件,須緊急調取通信紀錄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先為調取,並儘速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補發調取票。 (五)各警察機關於調取通信紀錄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或同意聲請之檢察官,經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通信紀錄者,應將調取票送繳法院。 (六)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費用之核銷,應檢附相關公文等資料。 (七)為利掌握調取情形,各警察機關之通訊監察組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調取統計數據,製作統計表並簽陳主官核閱,另各警察機關並應按月將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筆數及核銷經費等統計資料,函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彙整。 (八)案件承辦人等相關人員非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不得任意下載、複製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列印本系統之聲請書或調取聲請單明細等資料。 (九)案件移送前,應由案件承辦人妥適保管相關資料,並整理成卷備檢,不得任意散置;運用時應慎防資料內容不當外洩。 (十)案件移送後,未隨案移送者,案件承辦人應將所有相關資料併卷歸檔。確因偵辦刑案或調查證據需要,有暫時留存必要者,應簽請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案件承辦人妥適保管備檢,俟暫時留存原因消滅後,立即併卷歸檔存查。 (十一)調取所得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不得提供予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等除因案件偵辦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保存5年,逾期予以銷毀。調取後發現全部資料與調取目的無關者,得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銷毀之。 (十三)前款資料無論係書面、磁碟片或光碟之形式,逾保存年限或因全部資料與調取目的無關須執行銷毀時,均應依規定銷毀,並製作銷毀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