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以上之報告書,向檢察官及核發通訊監察書 之法官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
(B)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 10 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C)司法警察官為偵辦詐欺案件而有需要時,得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
(D)通訊監察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天天練一點】評論

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

女王可可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A)(B)第184點通訊監察執行期間,案件承辦人應至少每3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每15日至少作成一次以上之報告書陳報法院,副本並陳送檢察官,同時登錄於管制系統,陳報時應注意以法院收文日期為準。 前項情形,遇法院於通訊監察書另有指示陳報期限者,從其規定。(C)第178點偵辦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而有需要時,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向檢察官聲請同意後,調取通信紀錄。(D)第179點辦理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審核及管制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案件承辦人有調取需求者,應填具聲請書,經主官或主管審查核准,取得發文文號後,以公文或經電子連線由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或於報請檢察官同意後,逕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二)各警察機關主官或主管應確實從嚴審核、管制所屬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是否確屬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所需,不符法定聲請程序或要件者,應即退回案件承辦人補正資料。 (三)案件承辦人應將調取票掃描圖檔後上傳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由主官或主管或授權審核人員於線上核准後,傳送電信業者辦理調取。線上審核人員務必確認案件承辦人檢附調取票圖檔並上傳通信紀錄調取管理系統後,始得予以核准。 (四)夜間或假日遇案情特殊、情況急迫之案件,須緊急調取通信紀錄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先為調取,並儘速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補發調取票。 (五)各警察機關於調取通信紀錄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許可或同意聲請之檢察官,經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通信紀錄者,應將調取票送繳法院。 (六)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費用之核銷,應檢附相關公文等資料。 (七)為利掌握調取情形,各警察機關之通訊監察組應於每月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調取統計數據,製作統計表並簽陳主官核閱,另各警察機關並應按月將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筆數及核銷經費等統計資料,函送本署刑事警察局彙整。 (八)案件承辦人等相關人員非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不得任意下載、複製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列印本系統之聲請書或調取聲請單明細等資料。 (九)案件移送前,應由案件承辦人妥適保管相關資料,並整理成卷備檢,不得任意散置;運用時應慎防資料內容不當外洩。 (十)案件移送後,未隨案移送者,案件承辦人應將所有相關資料併卷歸檔。確因偵辦刑案或調查證據需要,有暫時留存必要者,應簽請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案件承辦人妥適保管備檢,俟暫時留存原因消滅後,立即併卷歸檔存查。 (十一)調取所得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不得提供予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調取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等除因案件偵辦目的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保存5年,逾期予以銷毀。調取後發現全部資料與調取目的無關者,得經所屬單位主管核准後銷毀之。 (十三)前款資料無論係書面、磁碟片或光碟之形式,逾保存年限或因全部資料與調取目的無關須執行銷毀時,均應依規定銷毀,並製作銷毀紀錄備查。

三等】評論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