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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所公開或揭露與案件相關之資訊,除應符合前兩點規定外,應注意之事項如下:(一)第三點及前點所稱去識別化處理,係指透過模糊或隱匿等一定程序之加工處理,而使姓名及容貌等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性而言。(二)公開或揭露案件之蒐證影音資料,除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外,應剪輯片段,並模糊或去除血腥、暴力及色情內容,且以不超過二十秒為原則。(三)除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澄清不實報導或傳述內容之必要,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或提示贓證物之畫面或談話。(四)案件在偵查中,接受採訪或發布新聞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指訴其罪證明確,亦不得存有調查所得心證及評論犯罪嫌疑人犯案動機等預斷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內容,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28 根據「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下列何者得出現於刑案新聞之 畫面或內容?(A)與犯罪嫌疑人查證之對話(B)搜索贓證物之畫面(C)受檢人出示身分證件內容之畫面(D)查獲之贓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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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處理要點五、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所公開或揭露與案件相關之資訊,除應符合前兩點規定外,應注意之事項如下:(一)第三點及前點所稱去識別化處理,係指透過模糊或隱匿等一定程序之加工處理,而使姓名及容貌等個人資料不再具有直接或間接 識別性而言(C)。(二)公開或揭露案件之蒐證影音資料,除有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外,應剪輯片段,並模糊或去除血腥、暴力及色情內容 ,且以不超過二十秒為原則。(三)除有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七款澄清不實報導或傳述內容之必要,不得公開或揭露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A)、偵詢過程或執行搜索扣押或提示贓證物之畫面或談話(B)。(四)案件在偵查中,接受採訪或發布新聞時,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指訴其罪證明確,亦不得存有調查所得心證及評論犯罪嫌疑人犯案動機等預斷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內容,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