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靜致遠】評論
二百七十一、 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女王可可小煤炭】評論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71點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48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三等】評論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71點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Chih】評論
1120107刑紀表作業規定修正為72小時刑案發生及破獲紀錄填輸時機:(一)發生紀錄應於受理民眾告訴、告發、嫌疑人自首或勤務中發現本轄犯罪後,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報及輸入。破獲紀錄應自案件移送之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完成填報及輸入。但為即時反映治安現況而有急迫填輸之必要時,依上 級機關指示辦理,不受七十二小時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