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三等】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6.目前加密貨幣已被犯罪集團用來作為犯罪標的或者洗錢工具,請問「BTM」常被用來當作詐 騙犯罪的下列何種工具? (A)成立空殼公司的工具 (B)製造假身分的工具 (C)購買加密資產的工具 (D)吸引

【評論內容】比特幣自動櫃員機(Bitcoin Automated Teller Machine, BTM),以類似於大眾熟悉的傳統ATM介面,讓大眾可以直接用紙鈔購買加密資產。

【評論主題】複選題32.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下列何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A)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 (B)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 (C)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

【評論內容】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9 條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具體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二、有關尚未聲請或實施、應繼續實施之逮捕、羈押、搜索、扣押、限制出境、資金清查、通訊監察等偵查方法或計畫。三、有關勘驗、現場模擬或鑑定之詳細時程及計畫。四、有招致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七、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前科資料。八、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訴訟關係人之性向、親屬關係、族群、交友狀況、宗教信仰或其他無關案情、公共利益等隱私事項。九、有關被害人或其親屬之照片、姓名、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有關其隱私或名譽之事項。十、有關少年事件之資料、少年或兒童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十一、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聯絡方式、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前項第六款之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特別說明或澄清之必要者,於以書面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但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情形,得不以去識別化處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情形者,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犯罪前科、犯罪情節或其他相類之資訊。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評論主題】19.依據「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接觸交往之定義內涵也包括以 Line 通訊方式 (B)禁止與曾經犯下販賣或持有毒品之罪者交往 (C)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

【評論內容】依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六、警察人員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以特定對象住居所、事業處所、營業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原則,不得於色情、賭博、涉毒等及其他與犯罪有關之非法場所為之。

【評論主題】17.換臉技術被犯罪集團用來大量販售換臉色情片牟利,若以藝人或知名政治領袖為目標,製作假 圖片、聲音及影片,再經由社群媒體等媒介惡意散播不實訊息,將會對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 請問換臉的核心技術為下列何

【評論內容】深度偽造(英語:Deepfake),簡稱深偽,是英文「deep learning」(深度學習)和「fake」(偽造)的混成詞,專指基於人工智慧的人體圖像合成技術的應用。此技術可將已有的圖像或影片疊加至目標圖像或影片上。偽造面部表情並將其呈現至目標影片的技術在2016年出現,此技術允許近實時地偽造文書現有2D影片中的面部表情。為發展Deepfakes檢測技術,Facebook聯合微軟舉辦全球Deepfakes檢測競賽。

【評論主題】9. 邇來,矮化大麻植株屢遭偵查機關發現與查扣,請問其係屬下列何種濫用藥物之來源樹葉? (A)興奮劑類之可卡灌木葉(Coca leaves) (B)興奮劑類之麻黃葉(Ephedra leaves) (

【評論內容】為了增加種植大麻的產量,以多點種植分裝方法,同時以分株及矮化植物方法,大量繁殖大麻植株,且矮化技術可減少種植大麻所需使用的空間,同時提高大麻產量,獲取暴利。

【評論主題】複選題31.為發揮警察勤務整體功能,下列何種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A)刑事警察 (B)婦幼警察 (C)交通警察 (D)外事警察 (E)保安警察

【評論內容】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6 條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22 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下列何者為應注意情形?①嫌疑人是否具犯罪前科 ②供述是否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 ③供述是否與現場實際狀況吻合 ④嫌疑人與共犯之間供詞是否矛盾 ⑤嫌疑人是否曾與辯護人接見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一百九十一、查證犯罪嫌疑人之供述是否實在,應注意下列情形:(一)犯罪嫌疑人及其共同正犯或其他共犯之供述須合乎情理與經驗法則,且必須與現場實際情況及痕跡證物相吻合。(二)所供犯罪動機及犯行經過,尤其是有關人、事、時、地、物等因素,均須逐項查證明確。(三)主嫌犯與共犯及證人之供詞,如有矛盾不實,應深入查證明確。

【評論主題】41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搜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任何處所皆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B)搜索完畢得逕行離開,無須將搜索之處所恢復原狀 (C)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搜索時不得有任何第三人在場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159點搜索婦女之身體,應由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第163點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惟應記明其事由於搜索扣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67點執行搜索時,除有不得已之情形外,不得損毀房屋及器物;搜索完畢後,應儘可能恢復原狀。

【評論主題】13 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敘述,何者錯誤?(A)執行機關應於執行監聽期間內,每 15 日至少作成 1 次以上之報告書,向檢察官及核發通訊監察書 之法官說明監聽行為之進行情形 (B)執行機關除有正

【評論內容】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3 條通訊監察以截收、監聽、錄音、錄影、攝影、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之必要方法為之。但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執行通訊監察,除經依法處置者外,應維持通訊暢通。執行機關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至少每三日派員取回監錄內容。前項監錄內容顯然與監察目的無關者,不得作成譯文。

【評論主題】31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何者非重大刑案?(A)偽證案件 (B)重大恐嚇取財案件 (C)故意殺人案件 (D)搶奪案件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點﹝1﹞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  (一)重大刑案:  1.暴力犯罪案件:  (1)故意殺人案件。  (2)強盜或海盜案件。  (3)搶奪案件。  (4)擄人勒贖案件。  (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  (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  (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  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二)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11 警察人員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下列何者正確?(A)應讓受搜索人使用電腦協助密碼輸入及搜尋檔案、下載 (B)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員警執行之 (C)電腦檔案之證據應返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49點對使用於網路犯罪之電腦執行搜索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網路上身分極易偽造、變造、匿名及被冒用,搜索應審慎為之,以免影響受搜索人權益。(二)應讓受搜索人與電腦保持適當距離,避免受搜索人接觸電腦刪除檔案、證據。(三)勿安裝或拷貝任何程式、檔案至受搜索人的電腦中。(四)電腦檔案之證據應當場列印,並請受搜索人簽名按指印。(五)搜索對象如為學校,應會同該校主任秘書或相當職務人員執行之,搜索時應注意態度與技巧。

【評論主題】40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之偵查要領,下列何者不是「人之清查」中應特別注意之對象?(A)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 (B)對本案特別表現關懷者 (C)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D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89點在人之清查中,下列五種對象,應特別注意:(一)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二)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三)對本案特別表現關懷者。(四)案件發生後,突然生活奢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五)行狀異常、具刑案資料者及治安顧慮人口。尤應注意具地緣關係之人。

【評論主題】34 根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關於刑案紀錄資料建檔之規定,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多少時間內填輸? (A) 48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72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71點刑案紀錄資料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移送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填輸,不得虛報、匿報或遲報;發現錯漏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補正。

【評論主題】36 依刑事鑑識關於實施勘察採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與天花板 (B)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了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應於檢察官到場前完成主要工作,待

【評論內容】依刑事鑑識手冊二十二、實施現場勘察注意事項如下:(一)進入現場應著刑案現場勘察服,及必要之防護裝備(如帽套、口罩 、手套、鞋套等),避免將自身跡證轉移至現場。但進入性侵害或 其他敏感性案件,現場不宜穿著現場勘察服,並嚴守保密規定,以 維護被害人之隱私。(二)處理重大案件現場,宜設明確動線,以保全現場跡證。(三)勘察人員對於可疑之處所或跡證,得實施必要之搜尋或採證。(四)勘察現場時,須冷靜判斷、客觀分析事實真相。(五)命案現場屍體之勘察,除初步瞭解身分及必要之紀錄外,速報請檢 察官處理。(六)對於勘察所知悉之事項,除為偵查作為所必要者外,應確實保密。(七)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爆裂物處理 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八)爆裂物爆炸現場應會同刑事局爆裂物處理人員處理。二十三、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 追蹤發現可疑跡證。(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 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宜按步就班,不 能忽左忽右。(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32 根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得定期實施查訪之對象?(A)曾犯刑法第 325 條至第 327 條之搶奪罪者 (B)曾犯刑法第 195 條至第 200 條之偽造貨幣罪者 (C)曾犯刑

【評論內容】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 2 條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定期實施查訪對象如下:一、曾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人罪者。二、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至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罪者。三、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至第三百二十七條之搶奪罪者。四、曾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放火罪者。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或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妨害性自主罪者。六、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者。七、曾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或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罪者。八、曾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或森林法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森林主副產物竊盜罪者。但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不在此限。九、曾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者。十、曾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零四條或第三百零五條之妨害自由罪者。十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十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之受毒品戒治人。十三、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毒品之罪者。十四、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槍砲彈藥之罪者。前項查訪期間,以刑執行完畢或假釋出獄後三年內為限。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者非「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明文列舉之重點諮詢地區?(A)醫院 (B)當舖 (C)旅館 (D)車站

【評論內容】

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41點下列場所,應定為重點諮詢地點:(一)酒家、茶肆、舞廳、旅館業、三溫暖、歌廳、網咖等資訊休閒服務業、撞球場、電子遊戲場、夜總會、KTV等視聽中心、夜市、PUB或其他特定遊樂營業及易為不法分子混跡藏匿之處所。(二)港口、機場、醫院、診所等罪犯可能潛逃、藏匿之處所。(三)當舖業、銀樓珠寶業、舊貨業、資源回收業、委託寄售業、車輛修配保管業、中古車輛買賣業等易為銷贓處所。(四)其他有事實足認藏匿人犯或易於發生犯罪行為之處所。以交通分類而言,無車站。

【評論主題】14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述何項案件發生後,除立即偵破外,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何者正確? (A)住宅保險櫃失竊 20 萬元案 (B)損失 2 千元之機車搶奪案 (C)損失 20 萬

【評論內容】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85點重大刑案發生除立即偵破外,均應訂定偵查計畫,以為偵查之準據。第24點為兼顧被害者權益並有效運用偵查資源,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要件區分如下:(一)重大刑案:1.暴力犯罪案件:(1)故意殺人案件。(2)強盜或海盜案件。(3)搶奪案件。(4)擄人勒贖案件。(5)強制性交(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或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6)重大恐嚇取財(指已著手槍擊、下毒、縱火或爆炸等手段)案件。(7)重傷害或傷害致死案件。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2)栽種罌粟或大麻。(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二)特殊刑案: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4.對物或場所之槍擊案件。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三)普通刑案: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以外之案件。

【評論主題】5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A)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 (B)對兒童為猥褻之行為,但不供人觀賞 (C)拍攝、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之

【評論內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評論主題】18 Stone 對於政策分析的觀點與三部分的架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許多的政策決定可用理性模式解釋 (B)目標指的是政策尋求的價值 (C)問題指的是目標與現狀的差異 (D)解決方案指的是處理政

【評論內容】出自Stone的政策弔詭:政治決策的藝術一書,Stone本身是研究後實證途徑的學者,後實證論重視政治理性,Stone認為許多政策的決定非理性模式所能解釋,用政治分析的途徑,如類比(analogy)和隱喻(metaphor)的方式,反能說明政策弔詭的現象。補充:實證論講求經濟理性,即理性模式。

【評論主題】20 Moore 等人提出,社區警政有四大工作實務內涵,下列何者錯誤?(A)指揮集權化 (B)社區犯罪預防 (C)增加警察責任心與成就感 (D)重組巡邏活動

【評論內容】參照社區警政之意義與發展-未來派出所經營之方向芻議社區警政的四大實務工作要項一、社區的犯罪預防二、重組巡邏的活動三、增加警察的責任心與成就感四、指揮的分權化

【評論主題】【題組】19.Before Giuliani became the Mayor of New York City, he was a ________.(A) scientist (B) profes

【評論內容】在此As a former prosecutor, he applied his analytical skills to conduct his research.身為前「檢察官」

【評論主題】17 根據「警察機關刑案證物管理注意事項」,除偵辦刑案、送請鑑定或移送檢察署等目的外,原則禁止由個人保管刑案證物。若因特殊因素須由個人保管期間逾多久者,應事先經主管核准? (A) 12 小時 (B)

【評論內容】依警察機關刑案證物管理注意事項二、證物處理基本原則如下:(一)進行證物標示、封緘或採證時,應注意證物之性質,並依刑事鑑識手冊等有關規範為適度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證物喪失或毀壞。(二)證物以隨同人犯移送檢察署為原則;未能隨案移送者,應依本注意事項之程序及期限,置放證物室暫時保管,並儘速移送檢察署或法院贓物庫。(三)除因偵辦刑案、送請鑑定或移送檢察署等目的外,禁止由個人保管證物。因交通或特殊因素,須由個人保管逾十二小時者,應事先經主管核准。

【評論主題】6. 依據「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項目?①防護型噴霧器②防暴網③防彈頭盔④警銬⑤警笛。(A)①②③ (B)④⑤ (C)①③⑤ (D)①②③⑤

【評論內容】依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第 3 條防護型裝備機具之配備標準如下:一、背心式防彈衣:每人配發一件。二、防彈頭盔:每二人配發一頂。三、反光背心:每人配發一件。四、手電筒:每人配發一具。五、防護型噴霧器:每人配發一瓶。六、警笛:每人配發一個。

【評論主題】34.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此可於何種區域

【評論內容】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8 條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評論主題】28.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勤區查察之勤務方式係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下列何種任務?(A)犯罪預防 (B)為民服務(C)社會治安調查 (D)鄰里聯繫(E)

【評論內容】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警察勤務方式如下: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7 近期有民意代表針對交通罰單浮濫,舉發錯誤比例過高提出批評,你是交通分隊長,為提升執法品質,降低錯誤率,對於同仁執行交通違規逕行舉發案件勤教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 2

【評論內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評論主題】24 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時(如辣椒水)的注意事項,下列何者錯誤?(A)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時,應該注意風向 (B)無須考量地形與地物狀況,以完成任務為首要目標 (C)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

【評論內容】

依警察人員使用防護型應勤裝備注意要點

第4點

使用防護型噴霧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考量地形及地物之狀況,避免造成相對人其他傷害。

(二)於制止或施用警銬逮捕相對人後,避免其臉部接觸地面影響呼吸。

(三)應注意風向及其他足以影響他人之情事。

(四)使用原因已消滅,應立即停止使用。

【評論主題】20 M. Felson 和 R.V. Clarke,在 1998 年提出之新機會理論的架構中,包含了下列那一個理論?(A)犯罪型態理論 (B)差別強化理論 (C)緊張犯罪理論 (D)集體效能理論

【評論內容】Felson和Clarke的新機會理論是由三個理論構成:日常活動理論、犯罪型態理論、理性選擇理論。此三種理論均包含「機會」的概念

【評論主題】12 邇來警察機關紛紛運用線上社群媒體平台成立粉絲團或臉書專頁等,作為和社會大眾互動與宣導之教育平台,這樣的做法最符合那一種犯罪預防模式? (A)初級犯罪預防 (B)二級犯罪預防 (C)三級犯罪預防

【評論內容】三級犯罪預防的內容為:初級針對一般民眾做為宣導對象二級針對潛在性的犯罪者,如治安顧慮人口及記事人口三級針對已發生犯罪者,如在監之受刑人

【評論主題】39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相關作法下列何者正確?(A)基於保密需要,遴選之第三人時,不須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 (B)若無延長必要時,蒐集資料期間原則上不得逾 1 年 (C)發現第三人不適任

【評論內容】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6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一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依第二條第一項程序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19 情報是破獲刑案重要的關鍵因素。有關警察情資來源與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無論實務上或學者研究指出,警察的情資來源包括:開放來源(Open Source) 、秘密來源(C

【評論內容】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12 條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支給第三人實際工作需要費用時,應以專責人員名義具領後,親自交付第三人。前項經費由各警察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