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法第6條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警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法第6條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警察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方執行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一、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二、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方警察行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首長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