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警察執行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措施適用《提審法》之規定,依據該法第 2 條規定,警察有責任將相關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法聲請提審之意旨告知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幾小時?
(A) 3
(B) 12
(C) 24
(D) 48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大釋義第 14 題:【考生號碼: 80605 ★...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2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用戶】韓森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關鍵字:「提審法」提★★★★—&☆☆;24...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大釋義第 14 題:【考生號碼: 80605 ★...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提審法第2條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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