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察得為「管束」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非管束,不能救護酒醉者生命、身體之危險時
(B)非管束,不能救護意圖自殺者之生命時
(C)非管束,不能偵查暴行之傷害時
(D)非管束,不能檢查鬥毆者所攜帶之物時
(E)非管束,不能讓接受身分查證之人民供述時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非常簡單0.82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C)非管束,不能X偵查X暴行之傷害時→★、...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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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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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gogoro

【年級】國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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