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法官對於精神障礙之被告判處監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精神障礙之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始得宣告監護處分
(B)監護期間為 5 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以 1 次為限
(C)若確定被告罹患精神分裂症,即應宣告監護處分
(D)被告因精神障礙而減輕刑罰者,不得再宣告監護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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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87 條 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 監護期間為 5 年(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但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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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87 條 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 監護期間為 5 年(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但以 1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