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刑事三等】評論
第 200 條 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
【阿揚揚 112年警大二技刑】評論
第 31 題:【考生號碼: 83880 提】1.釋義:(1)刑法第 38 條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一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二項)」(2) 選項(C)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6 條第 7 項規定沒收;D 選項依刑法第200 條規定沒收。(3)本題公布之答案無誤,建議維持原答案(ACDE)。2.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A C D E )無誤 答案有誤,請求變更( A C D E )
【gavin821230】評論
*違禁物:一律沒收*犯罪預備、所生、所用之物:原則上只沒收屬於犯罪所有人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