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丞哲】評論
犯罪行為的過程分別為:動機、陰謀、預備、...
【chihoumar】評論
一般傷害罪不罰未遂,只有重傷罪才有罰未遂。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C)竊盜罪的著手:所謂「著手」,固係指嫌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於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於以眼睛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可認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93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裁判意旨)。▲關於竊盜罪「著手」之認定,係以開始「實行」竊盜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