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關於未遂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想開槍傷害 A,結果未打中,甲應成立傷害未遂犯
(B)甲想開槍殺死 A,結果未打中,甲應成立殺人未遂犯
(C)甲伸手想偷 A 手提袋中的東西,結果空手而回,甲應立竊盜未遂犯
(D)甲想殺 A,開槍射殺後,忽然後悔,於是立即將 A 送醫,雖然 A 仍然傷重不治,甲仍可成立殺人中止未遂犯
(E)甲想性侵 A,著手後,因不能勃起,而未能進行性交行為,甲應成立強制性交不能犯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適中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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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洪丞哲】評論

犯罪行為的過程分別為:動機、陰謀、預備、...

chihoumar】評論

一般傷害罪不罰未遂,只有重傷罪才有罰未遂。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C)竊盜罪的著手:所謂「著手」,固係指嫌犯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或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於侵入竊盜究以何時為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觀念,咸認行為人以竊盜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於以眼睛搜尋財物時,即應認與竊盜之著手行為相當,可認為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4341號、93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裁判意旨)。▲關於竊盜罪「著手」之認定,係以開始「實行」竊盜行為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