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A)以打電話而犯之 (B)以 youtube 刊登廣告而犯之(C)假冒金管會人員而犯之 (D)二人共同犯之(E)以廣發手機簡訊而

【評論內容】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評論主題】22.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A)以打電話而犯之 (B)以 youtube 刊登廣告而犯之(C)假冒金管會人員而犯之 (D)二人共同犯之(E)以廣發手機簡訊而

【評論內容】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