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339 條之 4 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A)以打電話而犯之
(B)以 youtube 刊登廣告而犯之
(C)假冒金管會人員而犯之
(D)二人共同犯之
(E)以廣發手機簡訊而犯之

參考答案

答案:B,C,E
難度:適中0.4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洪丞哲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大釋義第 22 題:【考生號碼: 30074 提】1.釋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由於以打電話而犯之,一次僅得對一人,並不符「對公眾散布」之意。故本題原公布答案(BCE)正確。2.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BCE )無誤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用戶】洪丞哲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 第339-4條 加重詐欺罪: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大釋義第 22 題:【考生號碼: 30074 提】1.釋義: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由於以打電話而犯之,一次僅得對一人,並不符「對公眾散布」之意。故本題原公布答案(BCE)正確。2.決議:故本題原公布答案( BCE )無誤

【用戶】Chih-she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