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關於羈押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羈押期間之計算,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決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B)羈押被告,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四月
(C)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案件起訴之日起算
(D)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羈押二次為限
(E)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非常困難0.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曉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用戶】yunyinw5257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羈押被告,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四月(O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3月)(C)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案件起訴之日起算(O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     算)(D)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羈押二次為限(1次為限)

【用戶】曉婕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用戶】yunyinw5257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B)羈押被告,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四月(O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3月)(C)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案件起訴之日起算(O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     算)(D)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每次不得逾二月,以延長羈押二次為限(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