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警察對於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在有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才能實施強制取證程序
(B)要實施強制取證程序,警察應報請經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搜索票
(C)情況急迫時,警察得將駕駛人先行移由醫療機構實施血液檢測,並應於實施後 24 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D)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 5 日內撤銷之
(E)受測試檢定者,得於受檢測後 10 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參考答案

答案:A,C,E
難度:困難0.2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113刑事三等】評論

節錄憲判字1號:交通勤務警察就駕駛人肇事...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節錄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1、交通...

gavin821230】評論

B.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即可。D.檢察官應於3日內撤銷

努力】評論

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2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