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8.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以書面或口頭申請(B)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不以特定地點或場所為限(C)經核准接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五、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 、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 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 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 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 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 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 前款規定辦理。七、警察人員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等違反刑法及相關法 律之行為。(二)接受餽贈及其他不正利益。(三)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

【評論主題】37.警察對於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在有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才能實施強制取證程序(B

【評論內容】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2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

【評論主題】30.依據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通過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B)僅限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8.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於接觸交往前應以書面或口頭申請(B)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之地點,不以特定地點或場所為限(C)經核准接

【評論內容】警察人員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規定五、警察人員因公務上之必要,需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觸交往前應填具特定對象接觸交往申請表,載明必要之原因及人 、事、時、地、物,報請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實施。但遇緊急情 況時,得以電話、即時通訊軟體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單位主管報准後 實施;實施後三日內,應將接觸交往經過填報特定對象接觸交往報告 表(以下簡稱接觸交往報告表)陳核。 (二)掃黑專責人員執行情蒐、檢肅、防制幫派專案性工作,免除事前報准 程序,惟於專案結束後,應檢具該專案規劃資料並填報接觸交往報告 表陳核備查;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未核准報備。(三)其他執行簽奉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之特殊、重大專案性工作,比照 前款規定辦理。七、警察人員經核准與特定對象接觸交往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有收受賄賂、圖利、洩漏公務機密、賭博、涉毒等違反刑法及相關法 律之行為。(二)接受餽贈及其他不正利益。(三)其他違法或違反職務規定之行為。

【評論主題】37.警察對於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吐氣酒測時,依據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 號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只有在有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時,才能實施強制取證程序(B

【評論內容】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108年4月17日修正,僅微調文字,規範內容相同,並移列為同條第6項;111年1月28日修正同條規定,本項未修正)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又本判決公告前,已依上開規定實施相關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之各種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2二、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

【評論主題】30.依據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通過之《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B)僅限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