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Д༎ຶ`)╯】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0.司法警察逮捕現行犯後,下列何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得經檢察官許可而不予解送之情形? (A) 所犯為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已經撤回者 (B) 所犯為請求乃論之罪,其請求已經撤回者 (C)

【評論內容】

第 26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9 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27.關於執行拘提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B) 拘票有二聯,執行時,應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 (C) 逮捕現

【評論內容】

拘票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另一聯由執行人於執行完畢後,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繳交法官或檢察官;不能執行者,應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後,繳交法官或檢察官。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並應先報請管轄之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22.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於夜間詢問? (A) 於夜間經通知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B) 經法官許可者 (C) 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D) 有急迫之情形者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100-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評論主題】12.最先抵達刑案現場的員警,要注意現場跡證及其關係位置,下列何者不屬於要特別注意之易消失的跡證? (A) 顏色 (B) 氣味 (C)溼度 (D)聲音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到達刑案現場後,宜先觀察全場,瞭解發生之事故,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現場為室內時,應注意犯罪嫌疑人進入和逃離現場之路線及方法。 (二)注意犯罪嫌疑人是否藏匿於現場或混雜於圍觀群眾中。 (三)注意在現場之所有人員是否與本案有關。 (四)注意現場跡證及其關係位置,並特別注意:   1.現場物件之異常狀況。   2.門、窗、電燈、電視、音響等設備之原始狀況。   3.溫度、氣味、顏色、聲音等易於消失之跡證

【評論主題】2. 刑案分為重大刑案、特殊刑案及普通刑案,下列何者不是特殊刑案? (A) 槍擊案件 (B) 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C) 群毆械鬥案件 (D) 故意殺人案件

【評論內容】

特殊刑案: 1.犯罪手段殘酷、情節離奇案件。 2.新發現嚴重犯罪手法,必須迅速偵破,予以遏制之案件。 3.深切影響社會治安、震撼社會人心之案件。 

4.槍擊案件。 5.重大縱火、群毆械鬥案件。 6.於學校、醫院、公共場所或關鍵基礎設施放置炸彈(爆裂物)案件。

【評論主題】11.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A) 報請檢察官進行現場指揮調度 (B) 提升採證層級,直接改由警察局鑑識中心處理 (C) 通報防爆小組至現場排除後,續行勘察 (D

【評論內容】

勘察現場發現爆裂物或疑似爆裂物時,應先通報刑事局防爆人員至現場排除,確定無安全顧慮後,始續行勘察。 

【評論主題】9. 現場勘察之步驟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A) 由外而內,由遠而近,由低而高,由右而左,由潛而顯 (B) 由內而外,由遠而近,由低而高,由右而左,由潛而顯 (C) 由外而內,由遠而近,由低而高,由右

【評論內容】

現場勘察之步驟參考如下: (一)由外而內:從戶外逐步勘察及於戶內現場中心。 (二)由近而遠: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延伸,由點而線,由平面至立體,追蹤發現可疑跡證。 (三)由低而高:由地面開始勘察,依次是門、窗、牆壁,而後及於天花板。現場範圍廣闊者,宜尋找制高點,進行全面觀察。 (四)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無論由右而左或由左而右,均應按步就班,不能忽左忽右。 (五)由顯至潛:現場跡證明顯者先行勘察,再逐步發掘潛伏之跡證。

【評論主題】8. 現場處理調查組之任務,下列何者錯誤? (A) 調查組負責蒐集與刑案相關情資 (B) 訪問被害人、報案人、發現人或其他關係人 (C) 研判嫌犯進出路線 (D) 對於現場相關處所進行搜查,尋找

【評論內容】

勘察組由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股長或資深之鑑識人員擔任組長,率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勘察。具體任務如下: (一)運用科學技術與方法勘察採證,作為犯罪偵查及法庭審判之證據。 (二)採集各類跡證,依其特性分別記錄、包裝、封緘,審慎處理,避免污染,送請相關單位鑑定。 (三)研判犯罪嫌疑人之入出口、方法及關聯性。 (四)其他現場勘察相關任務。 

【評論主題】6. 重大刑案由管轄區內何人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勘察及採證? (A) 鑑識股長 (B) 刑警大隊長 (C) 刑警隊長 (D) 警察分局長

【評論內容】

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由管轄警察分局長或其代理人擔任現場指揮官,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搜索與證物保全;刑警大隊大隊長、鑑識中心主任、鑑識科科長或其代理人督同所屬人員負責現場調查及勘察採證。普通刑案由分局偵查隊負責現場搜索、證物保全、調查及勘察採證。 

【評論主題】18 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大法官的職權範圍?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政黨違憲解散案 (C)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D)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評論內容】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評論主題】15 在現行憲政體制下,下列何者由總統提名? (A)行政院政務委員 (B)司法院大法官 (C)立法委員 (D)考試院秘書長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如何產生? (A)由司法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之職權? (A)解釋憲法之權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C)直接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司法預算案 (D)司法行政監督權與規則制定權

【評論內容】有關「預算案」,請選出敘述正確者: (A) 司法院的預算,由司法院直接向立法院提出 (B)行政院負責提出中央.....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地方自治事項及財政自主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方自治團體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並無法律 保留原則之適用 (B)憲法規定各地方自

【評論內容】釋字550解釋文 解釋文: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五項、第八項所明定。國家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義務,係兼指中央與地方而言。又依憲法規定各地方自治團體有辦理衛生、慈善公益事項等照顧其行政區域.....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 775 號解釋,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刑法第 47 條 第 1 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

【評論內容】釋字775解釋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轄區內有 KTV、網咖、醫院、銀行、健身中心等場所,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規定,下列那些場所應為重 點諮詢地點? (A) KTV、銀行 (B) KTV、網咖、醫院 (C) KTV、網咖、銀行 (D

【評論內容】

下列場所,應定為重點諮詢地點:   (一)酒家、茶肆、舞廳、旅館業、三溫暖、歌廳、網咖等資訊休閒服務業、撞球場、電子遊戲場、夜總會、KTV等視聽中心、夜市、PUB或其他特定遊樂營業及易為不法分子混跡藏匿之處所。   (二)港口、機場、醫院、診所等罪犯可能潛逃、藏匿之處所。   (三)當舖業、銀樓珠寶業、舊貨業、資源回收業、委託寄售業、車輛修配保管業、中古車輛買賣業等易為銷贓處所。   (四)其他有事實足認藏匿人犯或易於發生犯罪行為之處所。

【評論主題】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宗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寺廟內部之組織結構、是否加入其他宗教性人民團體成為團體會員,不屬於宗教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 (B)國家得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予以優待 (C)強

【評論內容】節錄釋字490解釋理由書: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舊企業併購法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係侵害公司股東下列何種憲法權利?

【評論內容】釋字770號解釋文: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現金……作為對價之行為。」以及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律明確性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不得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 (B)法律如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應同時授權訂定命令,以明確詳盡規定其具體內容 (C)法律

【評論內容】釋字432號解釋文: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此一情形稱為:(A)裁量濫用 (B)裁量逾越 (C)裁量怠惰 (D)裁量收縮至零

【評論內容】

(1)裁量怠惰行政機關被賦予裁量之權限,但卻未行使裁量權作成裁量決定,或是未確實裁量、未確實作出最合乎個案情形之裁量,皆為裁量怠惰。(2)裁量濫用行政機關之裁量雖尚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但有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之情形,此即裁量濫用。(3)裁量逾越行政機關之裁量逾越了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已成為違法之裁量,此為裁量逾越。

【評論主題】10 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中央對於地方機關自治事項,得監督其適用中央法規有無恣意濫用 (B)中央對於地方機關自治事項,得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C)中央對於地方機關委辦事項之監督,

【評論內容】

節錄釋字553號: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評論主題】6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生存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國家應做到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B)依司

【評論內容】釋字767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基本權利,非源自於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A)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B)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 (C)個人資料自主權 (D)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364解釋文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 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 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 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規定之內容?(A)促進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B)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C)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D)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

【評論內容】

憲法146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A)經濟部就適用礦業法所持之見解,與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訴願決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B)教育部擬變更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辦法,認有牴觸大學法之疑義 (C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84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評論主題】11 計程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吊銷其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限制工作權,與憲法

【評論內容】釋字749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涉及國家對憲法宗教信仰自由之限制?(A)依據法律規定,教會神職人員必須具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神學院學士以上學位(B)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即不適用法律給予宗教團體之土地稅優惠(C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0號解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亦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助或禁止,或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優待或不利益。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只須符合同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減免標準均得適用,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而有差別。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尚無適用該款所定宗教團體減免土地稅之餘地,與信仰宗教之自由無關。又「神壇」既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與具有私密性之住宅性質有異。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原軍事審判法剝奪被告任何上訴到普通法院之機會,被告之何種基本權可能受到侵害?(A)人身自由權與訴訟權 (B)隱私權與人身自由權(C)工作權與訴訟權 (D)訴訟權與服

【評論內容】釋字436解釋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

【評論主題】26. 下列哪些案件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界定之「重大刑案」?(A)以催眠術而為之強制性交(B)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C)栽種大麻(D)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五十公克(E)於學校關鍵基礎設施放

【評論內容】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評論主題】9.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案情研判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可判定犯嫌之共犯人數(B)任何犯罪都必有其動機存在,惟其動機有直接原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須耐

【評論內容】﹝1﹞應從下列問題進行案情研判,以瞭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犯行、過程或發展:   (一)犯罪之性質:案件性質之研判,為偵查發展之基礎,如命案應依死者狀況、特徵,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如為他殺並應究明係情殺、仇殺、或謀財害命;如為財產犯罪,則應究明係強盜、搶奪或竊盜。   (二)犯罪之時間: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猾之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三)犯罪之地點:從犯罪之現場,常可找到犯罪之證據及發掘破案之線索。如發現二個以上之現場時,應注意有無偽裝,並找到原始第一現場。   (四)犯罪之方法:此即如何實施犯罪問題,應瞭解犯罪之過程及究明犯罪嫌疑人進出路線、使用工具等。   (五)犯罪之動機:任何犯罪都必有其動機存在,惟其動機有直接原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有潛伏之因素,亦有導致性之因素,須耐心反覆研判。   (六)犯罪之工具:犯罪嫌疑人如使用工具,常可從其所使用之工具,判定其職業身分。   (七)犯罪嫌疑人之範圍: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之範圍,以為偵查之對象。   (八)犯罪嫌疑人之人數: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判定犯罪嫌疑人之多寡,當人數有二人以上時,其行蹤必易暴露。   (九)被害人之範圍:從被害人之交往、日常生活、感情、恩怨及財物等情形,可限縮偵查之範圍。 ﹝2﹞前項各款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因果關係,俾能瞭解案情之真實,有利破案。

【評論主題】12.請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法源依據為何?(A)《警察職權行使法》 (B)《個人資料保護法》(C)《刑事訴訟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評論主題】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舊企業併購法未使因以現金作為對價之合併而喪失股權之股東,及時獲取合併對公司利弊影響之資訊,亦未就股份對價公平性之確保,設置有效之權利救濟機制,係侵害公司股東下列何種憲法權利?

【評論內容】釋字770號解釋文: 企業併購法第4條第3款規定:「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現金……作為對價之行為。」以及中華民國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同法第18條第5項規定:「公司持有其他參加合併公司之股份,或該公司或其指派代表人當選為其他參加合.....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但因故意或過失而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此一情形稱為:(A)裁量濫用 (B)裁量逾越 (C)裁量怠惰 (D)裁量收縮至零

【評論內容】

(1)裁量怠惰行政機關被賦予裁量之權限,但卻未行使裁量權作成裁量決定,或是未確實裁量、未確實作出最合乎個案情形之裁量,皆為裁量怠惰。(2)裁量濫用行政機關之裁量雖尚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但有明顯輕重失衡、違反比例之情形,此即裁量濫用。(3)裁量逾越行政機關之裁量逾越了法律所允許之範圍,已成為違法之裁量,此為裁量逾越。

【評論主題】10 關於中央與地方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中央對於地方機關自治事項,得監督其適用中央法規有無恣意濫用 (B)中央對於地方機關自治事項,得進行合目的性監督 (C)中央對於地方機關委辦事項之監督,

【評論內容】

節錄釋字553號: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依法撤銷或變更。

【評論主題】6 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生存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解釋,國家應做到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B)依司

【評論內容】釋字767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九、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評論主題】15 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A)經濟部就適用礦業法所持之見解,與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於訴願決定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B)教育部擬變更大學校長遴選相關辦法,認有牴觸大學法之疑義 (C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84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前項情形,如人民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得聲請。第一項聲請,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三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者非憲法本文基本國策章規定之內容?(A)促進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B)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C)各級政府應廣設獎學金名額,以扶助學行俱優無力升學之學生 (D)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

【評論內容】

憲法146

國家應運用科學技術,以興修水利,增進地力,改善農業環境,規劃土地利用,開發農業資源,促成農業之工業化。

【評論主題】14 下列何者基本權利,非源自於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A)人民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B)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 (C)個人資料自主權 (D)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之自由

【評論內容】釋字364解釋文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 方面之發展,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 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 應制定法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

【評論主題】11 計程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應同時吊銷其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依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A)限制工作權,與憲法

【評論內容】釋字749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涉及國家對憲法宗教信仰自由之限制?(A)依據法律規定,教會神職人員必須具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神學院學士以上學位(B)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即不適用法律給予宗教團體之土地稅優惠(C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0號解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亦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助或禁止,或基於人民之特定信仰為理由予以優待或不利益。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宗教用地之土地稅得予減免,只須符合同條授權訂定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減免標準均得適用,並未區分不同宗教信仰而有差別。神壇未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者,尚無適用該款所定宗教團體減免土地稅之餘地,與信仰宗教之自由無關。又「神壇」既係由一般信奉人士自由設壇祭祀神祇,供信眾膜拜之場所,與具有私密性之住宅性質有異。

【評論主題】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原軍事審判法剝奪被告任何上訴到普通法院之機會,被告之何種基本權可能受到侵害?(A)人身自由權與訴訟權 (B)隱私權與人身自由權(C)工作權與訴訟權 (D)訴訟權與服

【評論內容】釋字436解釋文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

【評論主題】26. 下列哪些案件屬於「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所界定之「重大刑案」?(A)以催眠術而為之強制性交(B)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C)栽種大麻(D)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五十公克(E)於學校關鍵基礎設施放

【評論內容】2.重大竊盜犯罪案件:   (1)失竊物總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案件。   (2)竊盜槍械、軍火、爆裂物或國防、交通、學術上之重要設施或器材案件。   (3)被害人為具外交身分之外籍人員,或來訪之外籍貴賓案件。   (4)竊盜重要儀器、文件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案件。   3.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1)查獲走私毒品或原料。   (2)栽種罌粟或大麻。   (3)製造毒品案件(工廠)。   (4)查獲第一級毒品二百公克以上。   (5)查獲第二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   (6)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一千公克以上。   (7)查獲新興毒品分裝場所案件(不論重量)。   (8)查獲新興毒品(咖啡包)五百包以上。

【評論主題】9.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之案情研判方式,下列何者錯誤?(A)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可判定犯嫌之共犯人數(B)任何犯罪都必有其動機存在,惟其動機有直接原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須耐

【評論內容】﹝1﹞應從下列問題進行案情研判,以瞭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犯行、過程或發展:   (一)犯罪之性質:案件性質之研判,為偵查發展之基礎,如命案應依死者狀況、特徵,究明其為自殺、他殺或意外死亡;如為他殺並應究明係情殺、仇殺、或謀財害命;如為財產犯罪,則應究明係強盜、搶奪或竊盜。   (二)犯罪之時間:時間乃最有力之證據,狡猾之犯罪嫌疑人,常利用時間作為脫罪之反證,故對犯罪發生時間及犯罪嫌疑人於案發時之行蹤,應詳予調查認定。   (三)犯罪之地點:從犯罪之現場,常可找到犯罪之證據及發掘破案之線索。如發現二個以上之現場時,應注意有無偽裝,並找到原始第一現場。   (四)犯罪之方法:此即如何實施犯罪問題,應瞭解犯罪之過程及究明犯罪嫌疑人進出路線、使用工具等。   (五)犯罪之動機:任何犯罪都必有其動機存在,惟其動機有直接原因,亦有間接原因,有近因亦有遠因,有潛伏之因素,亦有導致性之因素,須耐心反覆研判。   (六)犯罪之工具:犯罪嫌疑人如使用工具,常可從其所使用之工具,判定其職業身分。   (七)犯罪嫌疑人之範圍: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之範圍,以為偵查之對象。   (八)犯罪嫌疑人之人數: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判定犯罪嫌疑人之多寡,當人數有二人以上時,其行蹤必易暴露。   (九)被害人之範圍:從被害人之交往、日常生活、感情、恩怨及財物等情形,可限縮偵查之範圍。 ﹝2﹞前項各款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因果關係,俾能瞭解案情之真實,有利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