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我國憲法第129條明定,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有關選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自應受本條拘束
(B)憲法明文規定婦女保障名額制度,仍無違平等原則之要求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罰選舉人之亮票行為,是為貫徹秘密投票原則
(D)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是普通原則的具體展現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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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113刑事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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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4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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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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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故A選項是不受憲法129條不記名原則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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