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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44條:直轄市議會、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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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之選舉及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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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44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故A選項是不受憲法129條不記名原則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