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A大學之甲同學準備公司法期末考試時,將公司法有關分公司規定之讀後心得寫在筆記本中。下列筆記本之記載,何者錯誤?
(A)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B)分公司之設立,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C)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
(D)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得使用外文,不須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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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公司法     V(A) 分公司,為受本...

whappy501】評論

D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Chiao Amy】評論

按公司法第370條規定:「外國公司之名稱,應譯成中文,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其國籍。」 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外國公司在我國易於辨識,並顧及外國法律對於公司分類並非一定與我國相同,故為本條規定

tuohuan】評論

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公司法第130條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解散之事由。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公司法第372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指定代表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公司法第370條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名稱,應譯成中文,並標明其種類及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