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發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1條第1項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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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條初任警察官之年齡,不得超過左列規定:一、警佐四十歲。二、警正四十五歲。三、警監五十歲。升官等任用者,不受前項限制。(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0-1條第1項第六條人員經查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任用: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曾服公職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處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或其他違法犯紀行為依法予以免職處分。三、曾列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治安顧慮人口。四、曾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五十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五、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中。六、曾經中央警察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