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B)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C)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向該管警 察局提出申復
(D)不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作成之附帶限制參加人數之集會遊行許可處分,應向臺北 市政府提起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B
難度:非常困難0.14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Leo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救濟相關規定為該法第16條之申...

【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禁制區如行政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等,原則上是不能集會、遊行(除非主管機關核准)。警察機關否准,當然也就無法提出申復來救濟。(B) 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所轄-行政機關)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第 8 條第二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C) 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選項C錯在救濟程序錯誤。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走一般救濟,救濟方式為訴願 -> 行政訴訟選項D錯在應是提出申復,而非訴願。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對於申復決定不服,才能續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用戶】Leo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集會遊行法救濟相關規定為該法第16條之申...

【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禁制區如行政院、考試院、各級法院等,原則上是不能集會、遊行(除非主管機關核准)。警察機關否准,當然也就無法提出申復來救濟。(B) 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交通部觀光局所轄-行政機關)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中心否准(行政處分),應依訴願法之規定提起訴願  ○第 8 條第二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C) 因於遊行解散後未清理遺留現場之垃圾,遭該管警察分局處罰新臺幣 1 萬元罰鍰,應...

【用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選項C錯在救濟程序錯誤。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走一般救濟,救濟方式為訴願 -> 行政訴訟選項D錯在應是提出申復,而非訴願。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對於申復決定不服,才能續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