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菲】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7 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B)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

【評論內容】選項C錯在救濟程序錯誤。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走一般救濟,救濟方式為訴願 -> 行政訴訟選項D錯在應是提出申復,而非訴願。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對於申復決定不服,才能續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 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B)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

【評論內容】

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是行政程序法 5 種附款類型之一,該選項錯在應是廢止權,而非撤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有以下5種:

1. 期限:

    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

    A. 始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延後發生。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效力。

    B. 終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終止。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亦隨之消滅。

    C. 期間:限於在一定時間內始為有效。該段有效之時間即為期間。

2. 條件: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二種

    A.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B.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評論主題】1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二人 (B)代理人有三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行政程序終結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25條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選項A: 錯在人數,正確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程序法第24條)選項B: 錯在人數,正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25條)選項C: 錯在提出時間,正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程序法第24條)

【評論主題】23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 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B)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

【評論內容】

保留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是行政程序法 5 種附款類型之一,該選項錯在應是廢止權,而非撤銷權。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有以下5種:

1. 期限:

    以將來確定會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三種

    A. 始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延後發生。至始期屆至時始發生效力。

    B. 終期:使行政處分之效力終止。終期屆至時,行政處分亦隨之消滅。

    C. 期間:限於在一定時間內始為有效。該段有效之時間即為期間。

2. 條件:

    以未來不確定發生之事實作為對行政處分之限制,可分為以下二種

    A.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才會因此開始發生。

    B.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之內部效力因此歸於消滅...

【評論主題】1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當事人委任代理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超過二人 (B)代理人有三人以上者,其中一人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C)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行政程序終結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25條規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選項A: 錯在人數,正確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行政程序法第24條)選項B: 錯在人數,正確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25條)選項C: 錯在提出時間,正確: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行政程序法第24條)

【評論主題】7 集會遊行法所定有關救濟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申請在禁制區舉行集會遊行,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否准,應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提出申復 (B)申請借用市立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集會,遭該

【評論內容】選項C錯在救濟程序錯誤。集會遊行法所處之罰鍰走一般救濟,救濟方式為訴願 -> 行政訴訟選項D錯在應是提出申復,而非訴願。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對於申復決定不服,才能續行提出訴願、行政訴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