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張三於 112 年 1 月 5 日在縣政府大廳內對前來洽公民眾兜售物品,不聽禁止,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6 條規定:「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而被警察機關處分新臺幣一千元罰鍰確定,但迄未執行;又於 112 年 3 月 25 日前來兜售物品,亦不聽禁止,縣府人員只好再報警處理。請問:對於後一行為,警 察機關應如何處罰?
(A)依該法第 26 條之「再犯」規定加重處罰
(B)依該法第 2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一行為論,並加重處罰
(C)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鍰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D)依該法第 86 條規定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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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張三於 112 年 1 月 5 日在縣...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A)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張三於 112 年 1 月 5 日在縣...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A) 經依本法處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