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發現新證據,且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非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本條所稱「新證據」,係:
(A)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之證據
(B)專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且曾調查斟酌之證據
(C)專指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D)兼指處分作成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證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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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行政處分...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修法理由: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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