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軍事審判乃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軍人之犯罪行為所設立之特別訴訟程序
(B)憲法明文規定現役軍人應受軍事審判
(C)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之保障,包括不受軍事檢察官之刑事訴追
(D)非現役軍人不論平時或戰時,皆不受軍事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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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塔塔加的星雲(有一起讀書的】評論

釋字第 436 號 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看完整詳解

陳無名】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6號林永謀大法官部...

Billy】評論

理由書人民身體自由在憲法基本權利中居於重要地位,應受最周全之保護,解釋憲法及制定法律,均須貫徹此一意旨。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又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查其規範意旨係在保障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而排除現役軍人接受普通法院之審判。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