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
(A)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B)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C)對來辦公室洽公民眾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傳單
(D)在大眾傳播媒體上具銜具名為其宣傳推薦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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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urora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24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 (A) 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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