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拘留 (B)直接強制 (C)鑑定 (D)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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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8 「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為下列何種法律性質?(A)法規命令 (B)一般處分 (C)行政規則 (D)委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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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12.請問《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之法源依據為何?(A)《警察職權行使法》 (B)《個人資料保護法》(C)《刑事訴訟法》 (D)《社會秩序維護法》

【評論內容】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 12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