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下列何種公權力措施,係屬《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範之範圍?
(A)執行管收
(B)鑑識身分
(C)直接強制
(D)蒐集公共活動資料
(E)執行拘提

參考答案

答案:B,C,D
難度:適中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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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表格分類整理 對人 查證身分、...

Aurora】評論

下列何種公權力措施,係屬《警察職權行使...

謝雨軒】評論

第 2 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