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警職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由於警察行使職權,諸如臨檢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必須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方可實施,而所謂「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必須兼顧警察機關組織特性及其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並非以職務等階、陞遷序列為唯一衡量基準。是以,如在機關組織及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上,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層級以上者,即屬「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警職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由於警察行使職權,諸如臨檢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指定等,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必須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之核准,方可實施,而所謂「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必須兼顧警察機關組織特性及其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並非以職務等階、陞遷序列為唯一衡量基準。是以,如在機關組織及實際勤務運作之指揮監督層級上,與地區警察分局長相當層級以上者,即屬「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