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有關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由下列何者所掌理並辦理: (A)內政部警政署 (B)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C)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 (D)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

【評論內容】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十五、其他警政事項。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評論主題】複選題21.有關警察人員之陞遷與職務遴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B)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C)警察人員之陞遷,適用《公務人員陞

【評論內容】

AB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1 條警察職務之遴任權限,劃分如左:一、警監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二、警正、警佐職務,由內政部遴任或交由直轄市政府遴任。

C不適用‼️這個超級無敵常考

要背起來!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0

警察人員之陞遷,不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規定;其實施範圍、辦理方式、限制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D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20

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

E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0 條警察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學校特性及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並與教育訓練及考核相配合,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評論主題】複選題23.依《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規定,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何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A)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B)蒐集對象之犯罪前科 (C)蒐

【評論內容】

第 2 條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三、蒐集資料之項目。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評論主題】1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管束人民,於法定事由發生且有必要時,得依法使用警銬; 惟下列何者並非使用警銬之法定事由? (A)有自傷之虞時 (B)為避免其脫逃,並確保相關人員之安全時 (C)毀

【評論內容】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 5 條使用戒具,以手銬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使用腳鐐、聯鎖、束繩或其他經法務部核定之戒具:一、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拒捕或他人助其拒捕。三、有被劫持之虞。四、有脫逃或他人助其脫逃、自殘、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五、為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執行職務人員、在場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安全。

【評論主題】20.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2 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B)違反本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評論內容】

A第 26 條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B第 31 條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C第 32 條

【評論主題】3. 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相關事項實施查核;前述查核事項範圍,不包括下列何者: (A)身心健康狀況 (B)品德 (C)素行經歷 (D)交友狀況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6 條擬任警察官前,其擬任機關、學校應就其個人品德、忠誠、素行經歷及身心健康狀況實施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

(口訣:誠品(書店)速建(素健))前項查核之對象、項目、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察官於任職前,應注意其智力、體能、學識、經驗及領導才能,並考量其對任職之地區、語言、風俗、習慣、民情等適應能力

【評論主題】14.依據《警械使用條例》及《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有關補償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因而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 (B)第三人死

【評論內容】

(C)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6

第 6 條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評論主題】10.下列有關《集會遊行法》規範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 11 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 (B)《集會遊行法》

【評論內容】

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一、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二、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三、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四、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五、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六、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評論主題】8. 警察機關許可某甲申請在某處舉行集會遊行活動,但以「若發生規模 5.0 以上之地震,即不得舉行 」為其附款,請問該附款之性質為何? (A)期限 (B)負擔 (C)附停止條件 (D)附解除條件

【評論內容】

舉例

(C)所謂停止條件,係指法律行為尚未生效,於停止條件達成後始生效而言,例如,甲向乙約定若乙在3個月內瘦了5公斤,就免費優待乙搭乘豪華郵輪去日本渡假一週。(D)所謂解除條件,係指法律行為已生效,於解除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而言,例如,甲向乙約定送乙一輛機車,但在半年內沒考上機車駕照就要返還給甲。

【評論主題】9. 某甲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為不實之陳述。警察機關調查後,應為如何處理: (A)構成偽造文書犯罪行為,移送檢察機關處理 (B)法定罰應處罰鍰,由警察機關裁處 (C)法定罰應處拘留或罰

【評論內容】

第 67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評論主題】7. 下列有關《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駐衛警察因勞動關係與僱用機關發生爭執,因屬公法爭議事項,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B)駐衛警察與機關間屬僱用關係,其勞動條件

【評論內容】

❌(A)駐衛警察因勞動關係與僱用機關發生爭執,因屬公法爭議事項,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 

這是屬於私法,所以要從民事訴訟(B)駐衛警察與機關間屬僱用關係,其勞動條件與勞動契約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表示異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是否得補發異議紀錄表宜視當時處理員警是否依當事人之拒絕而停止執行職務,及其有無當場提出異議及請求給予等事實加以認定 (B)

【評論內容】

警職法第 2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評論主題】5. 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內政部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申請,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調查或處理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條例第 10-1 條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30.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中,申請 許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評論主題】19.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以非法方法予以妨害者,集會遊行法有罰則之明文規定, 該罰則之性質,係屬: (A)懲戒罰 (B)執行罰 (C)刑事罰 (D)秩序罰。

【評論內容】

罰金屬於刑事罰集遊法第31條: 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集遊法第5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評論主題】25.釋字 535 號解釋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 影響至人民之基本權,下列何者不是釋字 535 號解釋所揭示受臨檢影響之基本權? (A)行動自由

【評論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釋字535 號解釋指出,臨檢實施之手段,包括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至人民之基本權

【評論主題】23.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 執照,該警械執照應多久換領一次? (A)每半年 (B)每三年 (C)每一年 (D)每二年。

【評論內容】

第 8 條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評論主題】13.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 與該裁

【評論內容】

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以刑事判決為例,並不限於判決中據以論罪科刑之實體法及訴訟法之規定,包括作為判斷行為違法性依據之法令在內,均得為聲請釋憲之對象。就本聲請案所涉之刑事判決而論,聲請人(即該刑事判決之被告)是否成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係以該受侮辱之公務員當時是否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是該判決認定其係依法執行職務所依據之法律-警察勤務條例相關規定,即與該判決有重要關聯性,而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合先說明。(釋字535)

【評論主題】複選題3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扣留物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扣留之物品,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B)扣留之目的,係為預防犯罪與危害 (C)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超

【評論內容】

(B)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E)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A)得扣留之物品,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C)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日(D)扣留之物品如有腐壞之虞,得予變賣

【評論主題】16.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之法律性質為何? (A)法規命令 (B)行政規則 (C)具體的職務指令 (D)行政處分

【評論內容】

作業規定是行政規則但是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是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評論主題】複選題34. 下列有關警察使用警械所生國家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A)係以使用警械之警察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時

【評論內容】

 (A)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3 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B)第 8 條 補償之請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向補償機關提出:(C)國家賠償法第 5 條 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D)係採過失責任主義(E)「代位責任說」,係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乃以公務員受國家的「委任」,「代 理」國家事務,國家委任的要求下當然不會令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去侵害人民。

【評論主題】複選題24. 下列警械何者須由地方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A)警銬 (B)防暴網 (C)電擊器 (D)警棍 (E)防護型噴霧器

【評論內容】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評論主題】複選題26. 關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之法源依據為《警察勤務條例》 (B)「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之法源依據為《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

【評論內容】

26. 關於治安顧慮人口查訪相關規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B)

【評論主題】複選題21. 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法規命令之性質 (B)係由行政院定之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亦適用本辦法辦理補償 (D)其所稱之第三人,不包括其

【評論內容】

第 2 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一、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之相對人。二、執行職務之警察人員。第 6 條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生命、身體或財產實際所受損失之醫療費、不能工作損失、喪葬費或慰撫金等為限。前項補償,以下列各款所定金額為最高數額,並得審酌第三人遭受損失及可歸責之程度,減輕或免除其金額:一、死亡者,新臺幣六百萬元。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一)極重度障礙: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二)重度障礙: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三)中度障礙: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四)輕度障礙: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三、前款以外之傷害者,新臺幣三十萬元。四、財產損失者,新臺幣一百萬元。依前項...

【評論主題】13.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會議決議」之作成,應有多少委員之同意? (A)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B)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C)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D)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且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達出席人數二分之一,始得開會。本小組會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本小組委員依第八條規定應迴避者,不計入該爭議事件之出席人數。 

【評論主題】17.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下列何者之 規定辦理? (A)行政程序法 (B)國家賠償法 (C)警察職權行使法 (D)刑事補償法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7 條補償之請求權時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11. 下列保安警察總隊,何者已經內政部核准得就其所管區域內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行使管轄權? (A)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B)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C)保安警察第三總隊 (D)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評論內容】 內政部民國 80 年 7 月 22 日台內警字第 8077206 號函准予行使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管轄權之專業警察機關如下: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評論主題】2.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有關警械使用事件補償所需經費,由下列何者編列預 算? (A)內政部統一編列 (B)內政部警政署統一編列 (C)各級政府分別編列 (D)限由地方政府自行編列

【評論內容】

(C) 各級政府分別編列法規名稱: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21 條本辦法補償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評論主題】6.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規定,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下列何者之規定聲請為假 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A)行政程序法 (B)國家賠償法 (C)行政訴訟法 (D)

【評論內容】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8 條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之原決議失效 (B)行政院提起覆議,須得總統之核可 (C)覆議之對象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為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之原決議失效 (B)行政院提起覆議,須得總統之核可 (C)覆議之對象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為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之原決議失效 (B)行政院提起覆議,須得總統之核可 (C)覆議之對象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為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之原決議失效 (B)行政院提起覆議,須得總統之核可 (C)覆議之對象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為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20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之規定,關於覆議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立法院之原決議失效 (B)行政院提起覆議,須得總統之核可 (C)覆議之對象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為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3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評論主題】47 While driving home from a party last night, I was stopped by the police and asked to take abreath

【評論內容】我昨晚駕車從派對離開後,我被警察攔停並要求我酒測。派對當時我只飲用橙汁,所以我的呼氣酒精濃度正常。(A) acceleration  增快、加速(B) concentration  專心、濃度

【評論主題】50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has implemented new laws that prohibit the production, sale, andimportat

【評論內容】(A)cocaine 古柯鹼(B)ecstasy 迷幻(C)heroin 海洛因(D)nicotine 尼古丁

【評論主題】【題組】53 (A) to sniff (B) sniff (C) sniffed (D) sniffing

【評論內容】英文中,finish表示「結束、完成」,finish作為及物動詞時,後面所接之動詞則需以動名詞(Ving)形式。句型:finish+Ving(動名詞)I haven't finished writing the article yet. (我還沒有寫完這篇文章)Alex finished doing exercises. (Alex結束了運動)

【評論主題】【題組】52 (A) by (B) with (C) on (D) in

【評論內容】The firemen are on duty.消防員在執行公務中(舉例~

【評論主題】48 The government is being warned about a network of criminals carrying out a sophisticated systemof

【評論內容】The government is being warned about a network of criminals carrying out a sophisticated  ( 玩弄詭辯、摻合、使懂世故、弄復雜、擅自更改、使複雜)

【評論主題】8 有關立法委員之質詢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C)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

【評論內容】⭕️(A)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B)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評論主題】9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B)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評論內容】

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第 42 條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第 43 條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第 44 條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D)憲法訴訟法

第 75 條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

(B)只有立法院可以聲請彈劾總統副總統

法院不可以獨自聲請彈劾!

所以不能準用憲法解釋程序!

【評論主題】6 我國憲法第 2 章人民享有之自由權利規定,應均具有下列那一基本權利之主觀功能? (A)防禦權 (B)參與權 (C)受益權 (D)分享權

【評論內容】防禦權:指基本權賦予人民一種法地位,於國家侵犯到其受基本權所保護的法益時,得直接根據基本權規定,請求國家停止其侵害,藉以防衛 受基本權保護的法益,而免受國家恣意干預,又稱「侵害停止請求 權」之功能。任何基本權,都具有防禦權功能。

【評論主題】7 依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行政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B)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繼任 (C)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時即應於 1

【評論內容】(A)不需經立法院同意(B)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所建構之「法律保留原則」的具體內涵?(A)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 (B)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

【評論內容】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A)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B)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C)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D)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評論主題】36 The woman who was riding a scooter refused to be investigated by the police. She was hence sent t

【評論內容】騎著機車的女子拒絕接受警方調查。因此,她被戴上手銬送到了警察局(A) handcuffs    手銬(B) drones         無人機(C) flashlights   手電筒(D) pistols         手槍

【評論主題】32 The traffic policewoman had Linda _____ while doing her speed patrols because Linda had driven to

【評論內容】交通警察女警在進行速度巡邏時讓LINDA靠邊停,因為琳達開得太快,違反了交通規定(A) broken in  闖入(B) called off   取消(C) pulled over攔停(D) rolled out  推出

【評論主題】30 Unless we install more speed cameras, the speed limits on this stretch of road will be difficult

【評論內容】除非我們安裝更多的測速相機,否則這段道路上的速限將難以執行(A) release釋放(B) enforce執行(C) violate違反(D) register註冊

【評論主題】34 The traffic police officer had a vehicle _____ because it was being parked illegally on the road.

【評論內容】交通警察將一輛車拖走,因為它在路上被非法停放(A) eased off      放慢(B) plugged in    插入(C) towed away  拖走(D) wiped off      擦掉

【評論主題】35 The police try very hard to find the evidence to convict the murderer. They _____ on the most lik

【評論內容】警方努力尋找證據以定罪兇手。他們對最有可能的嫌疑人下了重手,該嫌疑人無法提供不在場證明(A) do a runner            逃走(B) drop the hammer   嚴厲出手(C) cop a plea               認罪辯護;求情認罪;達成和解(D) beat the rap            逃過法律制裁

【評論主題】29 The earthquake warning system will _____ you before the strongest shaking arrives.(A) devise (B)

【評論內容】地震預警系統將在最強烈的震動到來之前警報您。(A) devise 設計(B) impose 強制實施(C) urge 催促 (D) alert警報

【評論主題】31 _____ from the accident site will be sent to the nearest hospital.(A) Casualties (B) Witnesses (C

【評論內容】事故現場的傷亡人員將被送往最近的醫院(A) Casualties  傷亡人員(B) Witnesses  目擊者(C) Passengers 乘客(D) Inspectors 檢查員

【評論主題】25 行政法中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部分藉由刑罰手段以加強其法律效果,學說稱此為附屬刑法或行政刑法。以下諸法律中,何者屬於附屬刑法之一?①警察法、②行政執行法、③社會秩序維護法、④警械使用條例、⑤集

【評論內容】依據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集會遊行法第30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集會遊行法第31條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8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時,內政部應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之權責,不包括下列何選項? (A)決定國賠與否及賠償金額之爭議 (B)調查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及提供意見 (C

【評論內容】第 10-1 條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前項調查小組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第一項調查小組得提供司法警察機關使用警械之教育訓練及倫理促進等建議事項;其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第 10-2 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之保護或戒護。第 10-3 條前條人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評論主題】3 張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被裁處罰鍰確定。下列有關該罰鍰之強制執行之敘述,何者正確?(A)為辦理執行事件,行政執行分署得通知義務人到場為必要之陳述(B)若張三於執行過程中死亡,因主體不存在,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6項規定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評論主題】15 甲於新冠肺炎期間,因為違反防疫規定,遭某縣衛生局罰鍰若干元。甲逾期不繳納罰鍰,衛生局遂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甲對執行命令認有疑義,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 理由,乃加具意見,送直接

【評論內容】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現在已經沒有行政執行處了!

權責部分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所以直接上級主管就是行政執行署

【評論主題】24 公務員甲的配偶參加公職選舉,甲的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A)擔任其競選辦事處總幹事 (B)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拜票 (C)對來辦公室洽公民眾請託拜票,交付競選海報傳單 (D

【評論內容】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評論主題】16 某住宅被人檢舉係違章建築,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問以下何者符合行政執行法及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A)因已查證屬實,不須以書面定期間命其履行,可以直接強制拆除違建 (B)可處以罰鍰,並得連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行政執行法第28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評論主題】10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損失補償之敘述,何者錯誤?(A)損失補償之請求,與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相同,僅限於第三人始得提起 (B)第三人請求損失補償時,如其有可歸責之事由,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評論內容】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9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B)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C)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D)警察職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至第28條屬於即時強制篇章行政執行法第36條至第41條屬於即時強制篇章行政執行法第28條之規定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所規定之進入,是屬於直接強制。並不是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之意涵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之本意並不是為了處罰而所作為,故與行政上強制執行作為不同,其中以下特點:1.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2.需有法定職權3.情況緊急4.需有必要處置措施

【評論主題】13 依警察法及警察法施行細則規定,關於內政部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地方警察機關之預算標準,由內政部核定之 (B)警察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C)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內容】(A)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B) 警察法第19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C) 警察法第17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標準,由中央定之。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D) 警察法第18條規定各級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武器彈藥,其統籌調配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1 行政機關訂定、廢止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訂定有關機關內部之人事管理規定,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B)廢止有關統一解釋法令之解釋性規定,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C)

【評論內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評論主題】19 依「集會遊行法」及「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之規定,有關偶發性集會遊行,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B)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C

【評論內容】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二、國際機場、港口。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評論主題】5 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有關處分書內容更正之敘述,何者正確?(A)處分書主文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事實之認

【評論內容】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39條規定處分書主文以外之內容,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之顯然錯誤者,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應更正之。前項更正,應製作表示更正意旨之通知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對第一項之錯誤,亦得申請更正。對於處分書主文內容之誤寫誤算,回歸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評論主題】18 關於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怠金之本質係制裁其過去之不履行義務 (B)怠金得與罰金或罰鍰併科 (C)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時,不得重覆科處怠金 (D)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

【評論內容】(A) 還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B) 怠金是針對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罰金是屬於刑法,未繳清,則會依據刑事法相關規定處理,不會依據行政執行法。罰鍰是行政罰,但是罰鍰未繳是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未履行,不是屬於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所以併科並沒有衝突。(C) 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時,得重覆科處怠金(D) 義務人經科處怠金後仍不履行義務時,得加重科處怠金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1條規定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6 你於夜間執行交通稽查取締勤務時,發現一輛電動輔助自行車闖紅燈且未開啟燈光,經攔下盤查過程中,發現駕駛人身上酒味很濃,且未戴安全帽,下列的執法作為何者錯誤? (A)闖紅燈屬違規行為,依法製單舉發

【評論內容】道交條例第 73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B)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C)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第 74 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A)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15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指導所屬同仁辦理刑事案件移送時,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得將全案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B)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

【評論內容】第197點﹝1﹞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全案移送或報告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一)全案經調查完畢,認有犯罪嫌疑。   (二)全案雖未調查完畢,但經依法提起自訴或向檢察官告訴。   (三)檢察官命令移送。   (四)其他有即時移送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