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rora】評論
甲於新冠肺炎期間,因為違反防疫規定,遭...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行政執行法第4條規定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現在已經沒有行政執行處了!權責部分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所以直接上級主管就是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