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有關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調查確認總統、副總統有貪瀆之情事,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三同意後,得向大法官提起彈劾總統、副總統
(B)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準用解釋憲法之程序
(C)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D)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主文,應諭知被彈劾人於收到決定書後立即解除職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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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第 42 條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第 43 條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第 44 條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D)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B)只有立法院可以聲請彈劾總統副總統法院不可以獨自聲請彈劾!所以不能準用憲法解釋程序!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

【用戶】我要考上三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 七 章 彈劾案之提出第 42 條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第 43 條依前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第 44 條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D)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主文並應諭知被彈劾人解除職務。評決未達前項同意人數者,應為彈劾不成立之判決。(B)只有立法院可以聲請彈劾總統副總統法院不可以獨自聲請彈劾!所以不能準用憲法解釋程序!

【用戶】必上決心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憲法訴訟法第68條 由立法院聲請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 7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