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以乙所有坐落 B 地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作擔保,若乙屆期不能償還本利時,願將該房地移轉予甲。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嗣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惟乙就其餘借款屆期無法清償,且將系爭房地移轉予第三人等情,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賠償以系爭房地現值計算之 1,500 萬元。關於本件訴訟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住所地為 A 地,甲得向 A 地之法院起訴
(B)因系爭房地坐落 B 地,甲得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C)因甲於 C 地將借款現金 1,000 萬元交付予乙,乙亦在 C 地償還甲 100 萬元,甲得向 C 地之法院起訴
(D)因以坐落 B 地之系爭房地擔保債權而涉訟,甲應向 B 地之法院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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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ain13413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乙)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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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訴訟主體是【借貸契約】,故適用: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2 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 11 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 約定以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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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乙)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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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訴訟主體是【借貸契約】,故適用: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2 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 11 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 約定以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