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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訴訟主體是【借貸契約】,故適用: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2 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 11 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 約定以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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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訴訟主體是【借貸契約】,故適用:第 1 條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 12 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 10 條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第 11 條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甲主張乙(住所地為 A 地)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並簽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 約定以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