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也的椰汁】評論
13 下列何種情形,證人不得拒絕證言? ...
【小愛】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307條(得拒絕證言之事由)Ⅰ證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A)(C)(D)二、證人所為證言,於證人或與證人有前款關係之人,足生財產上之直接損害者。 三、證人所為證言,足致證人或與證人有第一款關係或有監護關係之人受 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四、證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秘密義務之事項受訊問者。(B)五、證人非洩漏其技術上或職業上之秘密不能為證言者。Ⅱ得拒絕證言者,審判長應於訊問前或知有前項情形時告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