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B) 甲不得再以前訴訟經法官闡明而得主張之離婚事由,另行提起離婚之後訴訟一案歸一案 不能拿舊案拿來離婚 要申請新案 離婚
【Zong】評論
第57條(獨立上訴之禁止)﹝1﹞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 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
【lain13413】評論
本題法院曾向甲、乙闡明是否追加離婚訴訟或提起反訴,惟甲、乙均未為之,且無不可歸責於甲、 乙之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甲、乙就同一婚姻關係,不得再提起獨立之訴。家事事件法 第57條 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