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1﹞法官...
【whappy501】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
【Nobi-Hsiung】評論
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錯誤)(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擬答: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律依據:刑訴第17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