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
(C)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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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Zong】評論

第17條(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1﹞法官...

whappy501】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

Nobi-Hsiung】評論

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錯誤)(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擬答: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律依據:刑訴第17條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為被害人者。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