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評論
第213條(勘驗之處分)﹝1﹞勘驗,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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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
【Nobi-Hsiung】評論
39 關於刑事程序的勘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B) 履勘犯罪現場,不是勘驗 →╳(C) 監獄人員檢查受刑人之文書,是勘驗 →╳(D) 解剖屍體,不是勘驗 →╳ 擬答:勘驗:直接透過感官知覺作用,觀察受勘驗物體狀態或場所之一切情狀,就其體察勘驗標的所得之認知,藉以查驗或發見證據資料,做為判斷犯罪情形之調查證據方法之一。 刑訴第213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二、檢查身體。三、檢驗屍體。四、解剖屍體。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A) 履勘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是勘驗 →○§213Ⅰ①與案情有關係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