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A)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B)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C)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D)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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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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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A)﹝2﹞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B)第159條之2(傳聞法則之適用2)﹝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C)第159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D)反面解釋 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可為證據。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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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須要檢察官調查是否屬實 屬實的話 得列證據(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可以列為證據(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可以列為證據(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可以列為證據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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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159條之1(傳聞法則之適用1)﹝1﹞...

【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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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 ...

【用戶】Nobi-Hsi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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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41 甲遭乙毆傷,出面指證乙之犯行,則甲在何時之證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有證據能力(B) 甲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有證據能力(C) 甲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不具有證據能力(D) 甲於審判中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有證據能力 擬答:傳聞證據,依據刑訴法第159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原則上是不具有證據能力,但在符合刑訴法第159-1條至第159-5條等傳聞證據之例外時,而能具有證據能力。 (A) 甲於審判外向民事庭法官所為之陳述 →有證據能力刑訴法第159-1條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