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52條(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A)(C)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第70條(辦理繼承關係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1﹞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B)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第61條(辦理親子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D)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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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52條(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A)(C)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第70條(辦理繼承關係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1﹞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B)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第61條(辦理親子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D)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