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也的椰汁】評論
24 甲列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家事訴訟時,下列何者非專屬管轄?
【Zong】評論
第52條(辦理婚姻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A)(C) 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 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第70條(辦理繼承關係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1﹞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B) 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第61條(辦理親子關係事件之專屬管轄法院)﹝1﹞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D) 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 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